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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部卷六百五十一 (第4/7页)
內将士、官吏、百姓及前资、寄住涂山甫等八十八户庄宅共一百二十二所,奴婢共二十七人,并在诸州项內分析。 右,臣伏准前后制敕,令出使御史,所在访察不法,具状奏闻。臣昨奉三月一⽇敕,令往剑南东川,详覆泸州监官任敬仲赃犯。于彼访闻严砺在任⽇,擅没前件庄宅、奴婢等。至今月十七⽇详覆事毕,追得所没庄宅、奴婢文案,及执行案典耿琚、马元亮等检勘得实。据严砺元和二年正月十八⽇举牒云:“管內诸州,应经逆贼刘辟重围內并贼兵到处所有应接,及投事西川军将、州县官,所由典正、前资、寄兹,所犯虽该霈泽,庄田须有所归,其有庄宅、奴婢、桑柘、钱物、斛斗、坳、碾?等,悉皆搜检。”勘得涂山甫等八十八户,案內并不经验问虚实,亦不具事职名,便收家产没官。其时都不闻奏,所收资财、奴婢悉皆货卖破用,及配充作坊驱使,其庄宅、桑田、元和二年三年租课,严砺并已徵收支用讫。臣伏准元和元年十月五⽇制“西川诸军、诸镇、刺史、大将及参佐、官吏、将健、百姓等,应被胁从补署职官,一切不问”又准元和二年正月三⽇赦文“自今⽇已前,大逆缘坐,并与洗涤”况前件人等,悉是东川将吏、百姓,及寄住⾐冠,与贼党素无管属。贼军奄至,暂被胁从,狂寇既平,再蒙恩荡。严砺公违诏命,苟利资财,擅破八十馀家,曾无一字闻奏。岂惟剥下,实谓欺天。其庄宅等至今被使司收管,臣访闻本主并在侧近,控告无路,渐至流亡。伏乞圣慈勒本道长吏及诸州刺史,招缉疲人,一切却还产业。庶使孤穷有托,编户再安。其本判官及所管刺史,仍乞重加贬责,以惩奷欺。 严砺又于管內诸州元和二年两税钱外,加配百姓草,共四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七束,每束重一十一斤。 右,臣伏准前后制敕及每岁旨条“两税留州、使钱外,加率一钱一物,州府长吏并同枉法计赃,仍令出使御史访察闻奏”又准元和三年赦文“大辟罪已下,蒙恩涤荡,惟官典犯赃,不在此限”臣访闻严砺加配前件草,准前月⽇追得文案,及执行案典姚孚检勘得实。据严砺元和二年七月二十一⽇举牒称:“管內邮驿要草,于诸州秋税钱上,每贯加配一束。”至三年秋税,又准前加配,计当上件草。臣伏准每年皆条,馆驿自有正科,不合于两税钱外擅有加徵。况严砺元和三年举牒,已云准二年旧例徵收,必恐自此相承,永为疲人重困。伏乞勒本道长吏,严加噤断,本判官及刺史等,伏乞准前科责,以息诛求。 严砺又于梓、遂两州,元和二年两税外,加徵钱共七千贯文,米共五千石。 右,臣伏准前月⽇追得文案,及执行案典赵明志检勘得实。据严砺元和二年六月举牒称:“绵、剑两州供元和元年北军顿递,费用倍多,量于梓、遂两州秋税外,加配上件钱米,添填绵、剑两州顿递费用者。”臣又牒勘绵州,得报称:“元和二年军资钱米,悉准旧额徵收,尽送使讫,并不曾交领得梓遂等州钱米添填顿递,亦无克折当州钱米处者。”臣又牒勘剑州,得报称:“元和元年所供顿递,侵用百姓腹內两年夏税钱四千二十三贯三文,使司今于其年军资钱內克下讫,其米即用元和元年米充,并不侵用二年军资米数,使司亦不曾支梓州、遂州钱米充填者。”臣伏念绵、剑两州供顿,自合准敕优矜;梓、遂百姓何辜,擅令倍出租赋?况所徵钱米数內,惟克下剑州军资钱四千二十三贯三文,其馀钱米,并是严砺加徵,别有支用。其本判官及梓州、遂州刺史,悉合科处,以例将来。擅收没涂山甫等庄宅、奴婢,及于两税外加配钱、米、草等本判官及诸州刺史名衔,并所收⾊目,谨具如后。 擅收没奴婢、庄宅等元举牒判官度支副使检校尚书刑部员外郞兼侍御史赐绯鱼袋崔廷: 都计诸州擅没庄共六十三所,宅四十八所,奴一十人,婢一十七人。 于管內诸州元和二年、三年秋税钱外随贯加配草,元举牒判官观察判官殿中侍御史內供奉卢诩: 都计诸州共加配草四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七束。 加徵梓、遂两州元和二年秋税外钱及米,元举牒判官摄节度判官监察御史里行裴讠利: 计两州加徵钱共七千贯文,米共五千石。 梓州刺史检校尚书左仆射兼御史大夫严砺,元和四年三月八⽇⾝亡: 擅收涂山甫等庄二十九所,宅四十一所,奴九人,婢一十七人;加徵三千贯文,米二千石,草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三束。(元和二年三万一千七百九十三束,元和三年四万四千一百六十束。) 遂州刺史柳蒙: 擅收没李简等庄八所,宅四所,奴一人;加徵钱四千贯文,米三千石,草四万九千九百八十五束。(元和二年二万四千五百三束,元和三年二万五千四百八十二束。) 绵州刺史陶?: 擅收没文怀进等庄二十所,宅十三所,加徵草八万八千六百八十八束。(元和二年三万八千九十三束,元和三年五万五百九十五束。) 剑州刺史崔实成: 擅收没邓琮等庄六所,加徵草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七束。(元和二年九千三十九束,元和三年一万二千七百七十八束。) 普州刺史李Κ: 元和二年加徵钱草六千束,三年加徵草九千四百五十束。 合州刺史张平: 元和二年加配草三千四百六十二束,三年加徵草五千六百五束。 荣州刺史陈当: 元和二年加徵草九千四百三束,三年加徵草五千六百二十七束。 渝州刺史邵膺: 元和二年加徵草二千六百一十四束,三年加徵草三千七百二十七束。 泸州刺史兼御史刘文翼: 元和二年加徵草三千八百五十三束,三年加徵草三千八百五十一束。 资州元和二年加徵草一万五千七百九十八束,三年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束。 简州元和二年加徵草二万四千一百四束,三年二万三千一百一十八束。 陵州元和二年加徵草二万四千六百六束,三年二万三千八百六十一束。 龙州元和二年加徵草八百九十一束,三年八百一十一束。 右,已上本判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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